摘要
我国民法典增订了一类全新的合同——保理合同。当今社会上具有保理性质的经济活动越发常见并且内容极为丰富,为保证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民法典将其确定为有名合同并且用了九个条款对其进行了规定,足以见得立法者对保理合同的重视程度。本文分析了学界关于保理合同性质的各种学说,分别阐述了各种学说的合理之处以及各自的缺陷,将各方观点进行综合后得出结论,混合合同说更能体现出保理合同的本质特性,保理合同的规定实际上开创了将混合合同确立为典型合同的先河。
-
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