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天策公司案①中,最高人民法院将金融监管政策作为司法案件裁判依据的做法引发了学界争议,其争议的根源在于公法与私法自治的边界问题。对此问题,学者多从历史视角和价值判断视角分析公私分立以及私法自治的正确性,却无视私法自治在方法论上的"无能为力"。从方法论视角观之,公法与私法的分立源于还原论,但还原论自身的逻辑缺陷以及其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失灵,使其难以契合公私共治的金融法。与还原论相比,系统论具备时间与空间的系统化思维,对于金融法公私兼具的二元化规范结构的协调具有重要意义。金融系统论强调金融活动的发展性和金融活动的关联性,要求私人行为之中融入宏观思维、公法治理之中兼顾金融交易行为,由此弱化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屏障,破解个体行为引发的集体困境。然而,在目前公私分立的立法体系下,私法之中的系统化思维,多以原则性规定作出,系统化思维尚难以演进成为法律规则。司法的灵活性与能动性使得司法领域可以率先践行金融系统论思维,通过对金融活动的个案纠正来发挥金融监管政策规则在金融系统运作中的指引、规范作用,促进金融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