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对胎儿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弥补了先前《民法通则》在胎儿权益保护问题上的立法空白。从罗马法开始,法学家、立法者以及司法实践者就开始关注胎儿权益保护的问题。从目前各国的立法现状看,对胎儿权益保护主要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保护模式,理论界对胎儿权益保护形成了权利能力说和无权利能力说两大阵营。随着立法的完善,法理研究的不断深入,胎儿权益保护也愈加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