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兜底条款的设置原本旨在克服立法无法穷尽列举作品使用方式的缺陷,为司法机关裁判涉及无名著作权类型的案件预留裁量空间,但实践中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当前我国著作权兜底条款的适用步骤与说理方式基本定型,适用著作权兜底条款时法院未能厘清有名权项与无名权项的关系,针对著作权兜底条款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司法能动与立法谦抑之间亦无清晰界限。对此,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立法机关应坚持著作权法定原则,明确著作权兜底条款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建立法定著作权权项检查清单制度,在著作权兜底条款与法定著作权权项之间进行优先排序,并对著作权兜底条款进行持续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快速修正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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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