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尚无"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相关概念的表述,但法院判决已有涉及。法院在解决何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问题上,虽未给出严格、精准的定义,但间接提出了认定该行为的相关考量特征。但是,这些特征还只是界定该行为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判断"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是否成立,可以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