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及其评判标准,其中明确了符合标准的社会组织有权就环境侵权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以及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应当适度放宽社会组织适格标准。此外,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标的的一致性以及既判力的扩张,不同适格主体向同一环境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因此应当适用合并审理的制度,以此既能够实现裁判统一、避免矛盾判决,同时也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诉讼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