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将视听作品细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却因界限模糊而难以满足新型视听类作品的发展需要。此种分类可能会出现电影作品自身范围存在缺陷、电影作品与电视剧作品界限不明、电影作品与其他视听作品界限不明等问题。基于此,可以通过定义大类视听作品并列举相应典型视听作品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