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由于民办学校的特殊性,其对外担保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民法典》及其担保制度解释通过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担保规则做出不同规定解决了上述问题,但由于大量原有民办学校尚未完成分类登记,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仍会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