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正式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是否包括"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监察对象范围如何界定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由于国有股权代表的权力具有公权力属性,故在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开展监察工作符合《监察法》的规定。对于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应区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非控制型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同时可以"党政权力的委托授予"作为监察对象识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