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益体系,并在该章最后一条(即第132条)规定了禁止滥用权利规则。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规范权利行使、协调权利冲突、实现利益平衡、维护诚信原则。滥用权利的构成要件应当结合《总则编解释》第3条与《民法典》的规定予以确定,其主要包括权利人必须行使自身的权利、权利人选择以致他人损害为主要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应当以动态系统论和民事权益位阶作为认定滥用权利的补充方式。在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应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认定行为人的责任。构成滥用权利的,不发生权利人期待的相应的法律效力;如造成他人损害,还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并可能导致失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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