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所有权和经营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公司参与投资、发起设立或管理结构化主体的形式也日益普遍和多样化。由于结构化主体在确定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从而导致审计中是否应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和判断的空间。本文通过案例,依据准则对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进行了分析、判断,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