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作了重要修改,其中新增加的第三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这是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作出的特别从宽处罚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如实供述罪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各地理解不一,出现了既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