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校长代表谁"是一个在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中观察到的现象。它与上世纪80年代经济学界关于"厂长代表谁"的争论十分相似,是改革开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即使是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下,由于董事会职能虚置、举办者过度监督等原因,校长作为代理人很容易走入到"究竟对谁负责"的困惑当中。存在即是合理,如何解释这一现象?这需要进一步认识校长作为代理人所承担的三种委托诉求,并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资本逐利性和教育公益性冲突这一主要矛盾入手,对国有股与非国有股两种异质性产权的特征及其委托代理链做出分析,才能找到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