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作为信托客体之正当性研究

作者:赵畅
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23(S1): 108-111.
DOI: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21.s1.022

摘要

表决权信托的制度创新与灵活架构决定了它必然受到商事实践的青睐。由于我国暂无表决权信托的法律规定,导致表决权能否作为信托客体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在实践中也被模糊回避,进而给商事活动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然而,无论从表决权的财产属性还是分离属性,其作为信托客体的正当性不容置疑。因此,我国应当尽快为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在宏观层面,从《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多个部门法对其进行联合规制;在微观层面,对信托之"财产"和"表决权"作为信托客体时的具体范围重新界定并予以扩大解释。从而使表决权信托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立足于我国法治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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