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学界抑或实务界,关于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救济途径仍莫衷一是。PPP协议之法律性质,攸关诉讼当事人救济之程序与实体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符合内涵条件之PPP协议纳入行政协议,对审判实践无疑具重要指导意义,但仍无法有效解决审判实践之难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审级同案异判等问题,但亦可见PPP协议定性、管辖及裁判标准适用之趋势。笔者在对单一救济理论和双阶理论及司法实践进行辨析之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建议整合当前审判实践经验并适当微调现行立法,在甄别典型/非典型PPP协议之基础上,采协议性质—纠纷性质两阶段递进式审查标准确定救济途径,希冀对立法者和裁判者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