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原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同构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两类重要的诉讼类型,但是这两类诉讼却表现出了制度功能的重合性和诉讼属性的一致性。从表象上来看,两类诉讼似乎存在着某种差异性,但是分析本质就会发现,二者实际上具有相同的目的和功能,在适用范围、审判程序、诉讼目的、诉讼请求、权利诉求、诉讼标的、诉讼本质、诉讼前提、救济对象、理论基础和诉讼程序等诸多方面均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以环境公共利益作为理论基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二为一,统合为新的诉讼类型并将其称为"生态环境诉讼",新"生态环境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依次安排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