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中介组织是一种新兴的社会主体,它以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为自己的目标,通过承担法律赋予的监督、鉴证职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中介组织作为学界研究的理论热点之一,存在不少法律问题。本文首先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界定进行讨论,确定它的定义。其次,通过研究其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得出作为民法与行政法主体存在不足。分析市场中介组织的产生、宗旨和功能等,确定将其归为经济法调整。最后分析其经济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