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路经营权伴随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和股份制改革而生,其性质属于源自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民事权利。基于公路经营权的私权利性质与公益性特点,传统命令与控制的监管方式无法达到有效的监管目标。契约规制是一种新型的规制方式,运用于公路经营权时主要表现为:通过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安排规制性条款,实现公路经营企业自愿地接受和担负起监管责任。这些监管性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公路经营权的契约规制旨在通过正当程序形成具有监管效果的契约条款,达到私人主体依照合理价格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调控目标。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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