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股权融资既存在传统金融面临的各类风险,又因资源配置方式上的差异致使风险的形成与传递呈现出特殊性。投资者准入的法律规制不仅有助于开启互联网股权融资的正确航向,而且有助于激发信息披露制度的应有功能。实践中,融资平台借私募之名行公募之实,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未有统一,直接影响参与者的数量和质量,致使投资者保护陷入困境。文章在对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分析和中国投资者准入的法律规制需要在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遵循类型化思维,由主体资质认定转向投资行为规范,并科学计算投资限额,适度允许理性弥补,藉由金融产业链源头上的风险控制促进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规范化发展。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