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我国高等学校人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升即走"制度的实施过程一直伴随着争议甚至质疑。"非升即走"合同性质的不确定导致裁判分歧显著存在。在与教师关系的维度上,高等学校并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与教师同为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非升即走"合同亦不具有公益性。因此,"非升即走"合同纠纷无法诉诸行政诉讼,而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基于其劳动纠纷的法律属性,在程序安排上应当遵从"一调一裁两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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