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与司法实践表明,股权转让同意制度的设计对于维护公司人合性与紧密信任关系、保护剩余股东利益和股权退出的顺利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资合与人合的价值抉择中,股东同意模式、推定同意制度、强制购买制度、优先购买权等被智慧性地创造与组合,同意制度的内容也随着社会进步与公司法的修改而发展变迁。与此同时,同意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立法漏洞、司法认定混乱等问题,不断引发各方对此项制度的质疑,困扰着司法实践。对现行制度与价值进行反思,并在坚持同意制度与优先购买权并行之基础上提出规则完善的构想,有利于自由、效率、公平价值之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