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增加企业开发成本、减少税款,采取在关联公司之间以"往来款"名义循环倒账、不记账的行为,要着重从实质上进行分析,其应承担的是民事、行政责任,而不应定性为刑事犯罪。涉案款项在关联公司之间来回倒账后仍归本公司实际占有和控制的,仍属于该公司的财产,记账行为并不能直接改变涉案款项的所有权性质。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关键证人所作证言应当慎重分析,在其相关证言前后不一,且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不应采信其真实性、客观性存疑的证言。司法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司法介入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