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人工智能出版物层见叠出,它不仅悄然改变着现实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使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不断受到挑战。到目前为止,我国多数学者囿于著作权法的法律框架探讨对人工智能出版物的保护模式,忽视了最为关键的著作权法保护人类作品的立法意图。文章从作品的创造性入手,揭示出作品创造性的本质,进而剖析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出版物的实质区别,指出人工智能出版物不应被视作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最后探索对人工智能出版物的立法保护本旨,试图寻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出版物的法律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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