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嘉靖九年发生的刘镗案,以对生员刘镗的惩治为焦点,以山西提学副使陆深与巡按山西监察御史赵镗之间的矛盾为核心。这一案件中,陆深对于提学官职掌做了深入的检讨和阐释。他对于明代提学官既为学政、又为风宪之臣的身份的理解,以及对于明代提学官作为风宪之臣的强调,为重新审视明代提学官与巡按监察御史之间的关系以及提学官在生员刑名事务中的角色等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