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先行变价程序的设立符合公正和效率价值。然而,先行变价程序适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该程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侦查中心主义”,而影响审判权独立运行,二是主体和对象的扩张、将不同类型先行变价程序等量齐观,而影响其实效性,三是操作不当,而损害当事人权利。因此,应明确先行变价程序的诉讼地位,并从适用对象、适用主体、启动原则、启动条件、当事人权利救济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