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农办市[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进一步全面防范和惩治农业农村系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我部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治农业农村系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