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别于其他文化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只保护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权因素进入非遗保护领域,在主观上既是为了抵消文化多样性的负面效应,同时也希望借人权法的方式促进非遗保护的发展,客观上则与联合国大力推动条约形式的国际人权框架全面落实有关。在近10年的非遗名录评审中,人权因素显现出双重功用:一是作为判断遗产项目能否获得国际保护的标准,二是促进了文化权利、尤其是"获取和享有文化遗产的权利"的发展。在非遗保护与人权保护的互动中,二者彼此促进,文化权利成为沟通人权普遍性和文化多样性的有力载体。因《公约》缺乏处理文化权利与其他人权间冲突的明确规则,新近在非遗名录评审中增设的"对话机制"为解决此等冲突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人权要求有望在《公约》后续实践中得以明晰,从而更好地推动非遗保护与人权保护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