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将一些难以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高利转贷行为认定为犯罪的现象,过度扩张了刑法的处罚范围。传统观点认为高利转贷罪保护的法益是信贷资金管理秩序,这与立法增设本罪时计划管理的信贷市场相符。而在信贷的市场化管理转型后,以信贷资金管理秩序作为本罪保护的法益难以符合如今我国的信贷市场状况。司法机关应秉持刑法适用谦抑的理念,将高利转贷罪保护的法益理解为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并在司法适用中依法限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