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体急剧扩容,地方立法重复现象猛增。在新形势下,地方立法重复不应只包括了对上位法内容的重复,对同类地方性法规内容的重复也应归属于其范畴。这样一来,对地方立法重复的宽容度相应地应有所提升。故而,辩证地看待地方立法重复至关重要。地方立法重复虽然备受诟病,但却无法避免。对地方立法重复进行限制或是宽容,实质上应取决于立法主体的主观态度。地方立法重复以立法主体的主观态度为标准可分为两类,即惰性的地方立法重复和积极的地方立法重复。为有效规制地方立法重复,应该防止惰性的地方立法重复、包容积极的地方立法重复。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