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域外刑法往往坚持"立法定性而不定量"不同,情节犯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我国的情节犯立法源起于1979年《刑法》,后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得以发展。经数次刑法修正后,截至目前,情节犯的数量已经达到135个罪名。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没有情节犯外,其他章节均有情节犯的规定,且情节犯的法定刑已经涵盖了所有的主刑与附加刑。从趋势看,情节犯立法呈现的动向为:修正数量日益增多,且以增设新罪名为主;修正为情节犯和修正出情节犯并存,但修正为情节犯的数量居多;多为侵害非个人法益的犯罪;刑罚配置从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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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