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叠合、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抵扣与否不统一以及数额差异大等问题,牵涉出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关系处理的问题。实践和理论中,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仅承担方式大体上划分为区分模式和合作模式,前者主张事前将环境事件定性,由具有管辖权的机关专门处理;后者主张综合考虑环境事件,基于功能统筹分析最终界定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前者符合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的思维惯性,后者符合环境法的功能需求和未来的立法动向。基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界限模糊化、刑法从属性等理由,合作模式处理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采性,应当配套地采取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推动环境损害鉴定规范化、建立环境事件法律规制共同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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