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大数据时代,由于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以及电话通信技术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也相应发生改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传统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活动逐渐难以满足侦破疑难案件的需要,大数据证据成为破案的关键。大数据证据不同于其他证据,从传统证据种类上看是在电子数据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最终作为证据使用的不仅仅是海量的数据材料,而是在大量静态的电子数据基础上进行分析后得出的报告或结论。大数据作为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能否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深入探讨其证据属性,既不能割裂与传统证据种类的联系,也不能保守的依附于传统证据的审查规则。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没有赋予这一新的证据形式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值得学界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