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刑法背景下行政权逐渐扩大和社会关系领域复杂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上的阙如凸显,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上行政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混同产生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审查诘问。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基础不仅指向其存在的必要性还指向对其限制的必要性,因此判断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与否需要从司法识别与起诉条件两方面加以判断。囿于行刑衔接框架下行政强制措施在不同进路下存在特殊性,需要通过对规范条文与个案判断的清理方能确定何种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