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柏林环卫公司案中,德国联邦法院并未一般性地确立合规官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就合规官的保证人义务来看,从先前实施的违反义务行为、担任合规职务并承担特定合规职责或者企业管理层的授权中,均难以衍生出企业合规人员的保证人义务。由于柏林环卫公司的公法机构属性以及被告人的公职人员身份,法院才判定其成立不作为犯罪。应从责任边界明确化和职责内容具体化等方面,合理划定企业合规官刑事责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