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通说以为,商标惩罚性赔偿中“主观恶意”和“主观故意”可以作等同解释。其中,“主观故意”可以界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类,且不应当包括“重大过失”的过错形态。[1]研习案例可知,法院在考量要素认定中尚未形成“恶意/故意”和“侵权情节严重”的统一评价标尺,在司法个案认定中标准有所差异。例如,在“XX印书馆有限公司与XX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