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征信中信息主体与征信机构之间的权益冲突是信息保护与信息使用之间矛盾在个人征信领域的具体化。平衡协调原则要求法律对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与使用给予同等重视,在此基础上核心隐私优先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向具有人格属性的信息主体权益倾斜,社会本位原则要求法律优先保护具有公益属性的征信机构权益。化解权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和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理论相结合,形成了判断重点保护法益的考量要素,即根据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主体、个人征信法律关系客体和个人征信行为阶段的不同,法律天平会在信息主体权益和征信机构权益之间作出不同的倾向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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