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的生态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民”过于严,严格限制起诉主体资格,不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生态公益诉讼;二是对“官”过于宽,纵容行政机关不作为,凸显司法机关随意性;三是对“事”过于繁,法律规定的空间很大,司法解释的内容繁琐。只有从生态公益诉讼的属性和原理入手,才能正确认识生态公益诉讼制度并开展进一步研究。结合生态公益诉讼所具有的生态性、公益性和诉讼性等属性,解决我国生态公益诉讼制度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在内容上,扩大原告的主体范围,明确国家机关的责任;在程序上,统一规范诉讼的要求,专门督促审判的执行;在形式上,制定专门的单行法律,设立专业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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