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要考虑不同地区存在的差异性,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户籍、土地保障以及章程自治等制定适合的标准。从集体决议的参与主体、程序和事项三个角度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形成机制,以及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撤销决议之诉与派生诉讼,保障其知情权与监督权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 单位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