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放管服”改革使成品油市场由行政垄断向放宽市场准入转变。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作为司法实务中第二大无证经营行为,一般按照未取得“三类批准证书”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在2020年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后,司法机关对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依照这两种路径入罪都存在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为司法实务中规制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提供了新的路径,不仅与规范保护目的相符合,也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办案机关应时刻关注前置行政法规的变化,避免与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相悖;也要注重运用刑事立法新增设罪名对“口袋罪”进行分流,适用新罪名时需尊重立法原意进行目的性的限缩解释,维护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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