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的保理合同是对商事实践的总结,对保理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保理实践的法律规范和行业准则。保理合同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要素,以资金融通或付款担保为限选要素,以账款管理和账款催收为任选要素的商事合同。资金融通或付款担保集中体现了保理合同的担保属性,二者必有一项为保理合同的内容。保理合同的担保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理商享受的追索权担保,二是虚构基础交易时保理商的保障。保理合同担保功能的实现体现于担保竞存时的权利顺位,而权利顺位则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