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抛荒是轮作休耕计划外适耕土地非因不可抗力被弃耕或未被充分利用的行为,严重影响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视角下土地抛荒的规制路向需要厘清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和非农建设用地单位为土地抛荒的责任主体。上述主体抛荒土地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民事侵权或违约责任,而且由于土地权利的复杂结构,三种责任之间呈现纠结状态,应考察法益受侵害的情况对责任竞合或聚合做出准确判断,以合理分配法律负担。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保障立法为契机,可以明确警告为抛荒土地行政责任的实现形式,而其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可分类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用“自行委托—责令限期处理—组织代耕”模式;土地经营权人采用“自行流转或交回—责令限期处理—收取荒芜费—收回流转土地、赔偿损失”模式;集体则采用民主自治模式。通过法律责任的落实不断强化公法、私法配合,以形成合力,提升土地抛荒规制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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