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没有上调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说可以合理解释本罪的各个问题。"发生性关系"是我国刑法的固有表述。当前,为照顾强奸罪的相关学说,与未成年女性肛交、口交的行为暂不构成本罪。本罪与强奸罪不是对立关系,成立本罪不要求未成年女性必须自愿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是否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以能否对未成年女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进行实质认定。为与民法典第15条相协调,应以出生证明为中心,而不是以户籍证明为中心审查未成年女性的年龄。行为人对未成年女性出现年龄错误时,应按故意论或错误论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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