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以牺牲权利人的权利为基础的,故在具体认定部分应一定程度地偏向权利人。《民法总则》第192条从立法层面正式确立的抗辩权发生主义相较之前的胜诉权主义已经显露出保护权利人的立法趋势。义务人同意履行中的"明知"认定应当偏向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在义务人默示的意思表示中,不作为的默示应当直接推定为义务人明知,并且具有抛弃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义务人部分同意履行与对债务进行承认的情况,如无相反的意思表示,都应当认定为抛弃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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