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坦白"一词进入法律的视野最早见之于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即"凡在1982年5月1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从内容上考察,这部单行刑法并没有明确将"坦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