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牧发〔20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3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