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我国司法的实际环境中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而言,其具有相对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体现。但是,本文认为现行的羁押审查体系存在着设计技术方面的缺失,其主要表现在于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理由标准等方面的不合理和不合规,因此需要在现有的体制限度内进行修正或进行适当的调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增强在实行羁押程序中的对抗性及公开性,保证被羁押人上诉、申诉救济的权利,在一定限度内实现被羁押人基本权的保障。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