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为寺庙提供各种劳动,通常这些劳动都是无偿的,义工并没有获得任何劳动报酬。文章认为,寺庙与义工,二者都具备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义工对寺庙有人格及经济上的从属性,虽然这种从属性较弱,但二者之间仍成立非典型劳动关系。义工与非全日制工相似,在专门针对义工的法律尚未出台时,对义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参照非全日制工的有关规定。但现有的非全日制工规定较少,可以通过完善相关规定来实现对义工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