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选取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水污染领域进行集中探讨,从分析"广东北江镉污染"这一具有典型意义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入手,首先分析导致北江污染事件发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共性原因,然后总结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法律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对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相关制度的解读与评说,来提出进一步完善新法的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