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财产权在我国《公司法》的确立历经了漫长的演变过程.伴随这一过程关于法人财产权性质形成了他物权说、双重所有权说、结合权说、所有权说诸学说.这些学说彰显出政策和法律之间的联动和互渗关系,昭示中国企业产权界定走的是"渐进式"改革之路.法人财产权理论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现实需要,正在修改中的《公司法》有必要确立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从《公司法》和《民法典》关系的"外部"视角观察,我国《民法典》第269条第1款规定了营利法人财产所有权,为《公司法》修改提供了有益镜鉴.从公司法体系"内部"视角分析,确立法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拟制/实在说的本质相契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前置条件,是检验公司法改革成效的现实举措,是匡正公司法修改任务的底线要求,亦是纠正司法裁判观念谬误的题中之义.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对标《民法典》规定将第3条第1款改为:公司是营利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公司以股东投资形成的股本、公司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和其它一切合法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