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黑政办规〔2021〕4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